近日,“今日頭條”手機A PP宣佈獲得一億美元投資,並實現高達五億美元估值。在看到其經濟上“成功”的同時,更值得關註的恐怕是其背後的版權問題。
  “今日頭條”作為手機A PP客戶端軟件,本身並非作品內容的創造者,而是以及時整理和轉發當日的“頭條新聞”聞名。在版權法領域中,轉發他人作品理應付費,這是盡人皆知的法律常識,但這款軟件有沒有尊重版權人起碼的權利?“今日頭條”的口號是“我們不生產新聞,我們是新聞的搬運工”,但事實上,其搬運的不僅是新聞,更是版權。所謂的“新聞搬運工”,掩蓋了侵權的事實。
  雖然“今日頭條”內容發佈形式與其他客戶端相比,存在一定特殊性,其多以鏈接其他網站內容的形式做出,而非直接轉載他人作品。“今日頭條”忽視版權的抗辯,也正是稱自己屬於“鏈接搜索”的方式,而非“複製粘貼”的方式。不過,這種通過鏈接發佈新聞信息的方式不僅不能形成有效抗辯,而且還是典型的侵權行為。
  首先,“今日頭條”所展現的新聞並非用戶直接使用搜索引擎精度搜索得來的,而是該款A PP事先通過對信息的整理、歸類、排行和大數據算法之後,得到“二次加工”的新聞。這種通過經營者自身行為展現新聞的方式,在版權法領域是典型的侵權行為,這早已是國內外版權司法實踐中達成的共識。
  其次,通過“今日頭條”搜索展現給用戶的信息,在網絡版權法中被稱為“深度鏈接”,即鏈接對象並非對方主頁,而直接達到二三級路徑以下的最終目標,雖然省去了用戶反覆查找新聞的煩惱,不過也觸及了版權法所容忍的底線。“深度鏈接”判例多年前就已被歐洲法院所確立,我國近年來多有此類判例,法院都援引“深度鏈接”加以判決。所以,從這個意義上講,“深度鏈接”幾乎等同於剽竊。
  內容發佈者都應該懂得“內容為王”的新聞定律。版權法要求尊重作者的權益,並非單純為了作者的經濟利益,而是在於鼓勵創新,鼓勵更好的作品出現。
  長久以來,“竊書不算偷”的思想,一直誤導中國版權保護之路,從影視劇到文學作品,從新聞剽竊到科研抄襲,我國因版權保護乏力造成的“軟實力”弱化的苦果,直至今日尚未消除。原創得不到保護,創新發展從何而來?
  在互聯網時代,固然是要鼓勵技術創新和所謂的盈利模式創新,但基本的前提,是不能傷害原創內容的創新;不能把別人的“頭條”抄襲成自己的“頭條”。互聯網發展會帶來各種新技術,像“今日頭條”這樣的網絡應用新秀將層出不窮,但技術的發展不應當帶來版權保護的惡化。
  這就需要知識產權的保護及時應對新挑戰,而我們的法律完善、司法公正和政府管制,以及資本的追隨、社會的認知,也應當立足於保護創新的源泉。 (原載昨天《新京報》社評)  (原標題:[推薦]“今日頭條”,是誰的“頭條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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